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以及初次确诊之日前30日内因治疗该轻症疾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治疗同一种轻症疾病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 同一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并对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分别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若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两种轻症疾病分别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轻症疾病种类累计不超过3种。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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