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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1、疾病身故: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非疾病身故:
(1)41周岁前身故: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41-61周岁身故: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61周岁后身故: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交费期间为十年:
(1)18周岁-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5%;
(2)31周岁-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40%;
(3)36周岁-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
(4)41周岁-4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60%;
(5)46周岁-5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75%。
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
(1)18周岁-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40%;
(2)31周岁-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
(3)36周岁-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