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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
满18周岁但不满41周岁:160%;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140%;满61周岁:12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