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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含第五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所对应的祝福金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3 年交 60%,5 年交 10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不满18 周岁100%;满18周岁但不满41周岁160%;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140%;满61周岁120%。
投保人在年满 70 周岁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